郑泽敏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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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关系析产纠纷,一审判令对方返还同居时间内的共同财产,二审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

发布者:郑泽敏律师 时间:2024年02月02日 428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郭某、田某某于2013年7月相识,于2014年6月开始同居。同居期间于2017年6月共同出资50多万购买位于住房一套,2019年6月共同出资11万元购买汽车一辆。由于性格不合,双方已于2022年3月10解除同居关系

郭某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1.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100万元。2.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;3.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一审法院判决: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某人民币427163.73元。

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请求: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,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;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。田某某称:双方不是同居关系;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;上诉人不存在欠被上诉人款项的情况,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郭某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律师进行二审的答辩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。请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。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,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款项数额认定是否正确。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,并经庭审调查,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同居关系。经审查,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主张分割双方共同财产100万元,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款项41 万余元,故一审判决未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。

本案一审中,双方当事人均提交相互之间款项往来的相关证据,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款项往来的银行流水明细、支付宝、微信记录以及水电费交纳等相关款项折抵后,确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款项数额并无不当。综上所述,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,由上诉人田某某负担。


郑泽敏,男,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业,原某上市公司高管,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。擅长处理:离婚纠纷,刑事辩护,建设工程,合同纠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山东-青岛
  • 执业单位: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70220********44
  • 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债权债务、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、侵权